为贯彻落实钢制闸门厂家重要决策部署,加强统计改革创新,加快构建现代化统计调查体系,不断提高数据质量,为推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扎实的统计保障,按照有关要求,省水利厅组织开展用水统计调查制度实施工作,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:
一、任务由来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》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》等有关规定,水利部制订了《用水统计调查制度(试行)》,经国家统计局批准(国统制〔2020〕9号),予以印发实施,并提出具体要求。
二、任务要求
1.抓好统计调查对象名录库建设。根据《全国用水统计调查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工作方案》要求,按照统一完整、不重不漏、信息真实、更新及时的原则,建立用水统计调查基本单位名录库。
2.做好用水统计调查数据填报。用水统计调查按照所在地原则进行统计,采用全面调查与典型调查相结合的方法,按季度或年度通过全国用水统计调查直报管理系统进行填报。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用水统计调查制度要求,组织做好辖区内各类用水统计调查表填报工作。涉密等内容,严格按保密管理规定填报。
3.加强用水统计数据质量审核。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管理的取水单位(或个人)填报的取用水统计数据质量进行审核,对波动幅度较大的统计数据,应及时核实,查明原因,并附相应的文字说明。
三、工作保障
1.健全工作体系,落实统计责任。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、取用水单位(或个人)要建立健全统计工作体系,指定专门机构和专兼职人员负责用水统计调查工作,建立健全统计工作责任制,确保统计工作有序有效开展。
2.强化质量控制,确保数据质量。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、取用水单位(或个人)要规范设置用水统计原始记录、统计台账,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、签署、交接、归档等管理制度,确保资料的真实性、准确性和完整性。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把关,保证上报进度、审核数据质量,做到随报随审、监管到位,对可能存在问题的数据进行追溯、核实和修正。
3.加强监督检查,强化执纪问责。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《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》《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方法》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、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》,落实水利部办公厅《关于建立防范和惩治水利统计造假、弄虚作假责任制的通知》有关要求,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、弄虚作假。
4.建立工作机制,加强信息沟通。为加强工作联系,水利部将通过多渠道建立用水统计工作交流平台,及时分享经验,充分交流问题,提出改进统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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